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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6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順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65號

抗告人
乙○○
相對人
艾爾柏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本院95年度票字第21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此為票據法第123 條所明文規定。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案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臺抗字第714號、57年臺抗字第76號亦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為發票人,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本票九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九紙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尚無不合。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原係工作上之合作關係,惟兩造因配合上之問題發生債務之關係,另抗告人已經履行部分債務,且系爭債務與本票金額不符,抗告人尚有友人之支票抵押未取回,並保留所有相關人及過程之資料等語。經查,抗告人所稱上情,即便屬實,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珍

法 官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5年度抗字第65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年利率│備 考 │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94年11月12日  │50,000元      │50,000元        │95年1月5日  │95年1月5日          │TH-0000000    │6     │      │
├──┼───────┼───────┼────────┼──────┼──────────┼───────┼───┼───┤
│002 │94年11月12日  │50,000元      │50,000元        │95年2月5日  │95年2月5日          │TH-0000000    │6     │      │
├──┼───────┼───────┼────────┼──────┼──────────┼───────┼───┼───┤
│003 │94年11月12日  │50,000元      │50,000元        │95年3月5日  │95年3月5日          │TH-0000000    │6     │      │
├──┼───────┼───────┼────────┼──────┼──────────┼───────┼───┼───┤
│004 │94年11月12日  │50,000元      │50,000元        │95年4月5日  │95年4月5日          │TH-0000000    │6     │      │
├──┼───────┼───────┼────────┼──────┼──────────┼───────┼───┼───┤
│005 │94年11月12日  │50,000元      │50,000元        │95年5月5日  │95年5月5日          │TH-0000000    │6     │      │
├──┼───────┼───────┼────────┼──────┼──────────┼───────┼───┼───┤
│006 │94年11月12日  │50,000元      │50,000元        │95年6月5日  │95年6月5日          │TH-0000000    │6     │      │
├──┼───────┼───────┼────────┼──────┼──────────┼───────┼───┼───┤
│007 │94年11月12日  │50,000元      │50,000元        │95年7月5日  │95年7月5日          │TH-0000000    │6     │      │
├──┼───────┼───────┼────────┼──────┼──────────┼───────┼───┼───┤
│008 │94年11月12日  │50,000元      │50,000元        │95年8月5日  │95年8月5日          │TH-0000000    │6     │      │
├──┼───────┼───────┼────────┼──────┼──────────┼───────┼───┼───┤
│009 │94年11月12日  │43,553元      │43,553元        │95年9月5日  │95年9月5日          │TH-0000000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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