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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謝永昌
  • 法定代理人
    丁○○

  • 原告
    甲○○
  • 被告
    合泰礦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1樓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52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合泰礦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丁○○ 1樓 相 對 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7月17日簽發 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8,0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 94年1月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新竹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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