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89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893號
- 聲請人
- 吳蘭新即建銘企業社
- 相對人
- 太清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貳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政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5年度票字第1893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年利率│備 考 │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93年4月3日 │200,000元 │200,000元 │93年9月30日 │93年10月1日 │TH-NO-710452 │6 │ │ ├──┼───────┼───────┼────────┼──────┼──────────┼───────┼───┼───┤ │002 │93年4月3日 │200,000元 │200,000元 │93年12月30日│93年12月31日 │TH-NO-710453 │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