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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36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謝永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2369號

聲請人
久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不足)新台幣柒佰柒拾伍元。

二、本票原本貳紙。

新竹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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