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54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2540號
- 聲請人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風雲樓有限公司
2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貳佰捌拾捌萬元,其中新台幣貳佰零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12月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2,88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5年11月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台幣2,080,00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新竹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