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64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2645號
- 聲請人
- 廣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3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2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4年1月3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新竹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