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小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5年度竹小字第176號原 告 龍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新磊微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2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0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8月至94年4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口罩及無塵布等產品,原告業已依約交付貨品,惟被告並未依約交付貨款,尚積欠原告上開貨款總計75,550元未為清償,然屢經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5,5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㈡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聲明異議狀泛言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情。 二、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實體部分: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新磊微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國內採購單5份、出貨單9份、統一發票9紙、 應收帳款對帳單1份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 ,僅以異議狀泛言該項債務尚有糾葛,惟並未提出任何進一步之抗辯及舉證,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75, 5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