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小字第3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5年度竹小字第37號
- 原告
- 鼎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新磊微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段81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93年9月8日起至94年3月8日止,陸續向原告訂貨,原告並已依約全數交付貨品,惟被告至今僅給付部分貨款,至94年7月31日止,尚積欠貨款總計新臺幣(下同)76,785元,而原告所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4紙,詎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未獲支付,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6,78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先前提出之異議狀,則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爰提出異議等語。
二、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實體部分:
㈠原告主張被告公司為給付貨款交付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之支票,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雖以異議狀辯解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但未詳述糾葛內容,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而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按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定有明文。則本件被告既為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支票發票人,自當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而被告復無提出任何票據抗辯事由,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附表編號1至3之支票票款共計63,56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㈢再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非持有票據之執票人,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636號判例可資參照。查原告就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支票,請求被告給付票款,雖提出支票影本1紙為證,惟未能提出該支票正本為憑,且原告自承因日期有誤已返還予被告更正而未再取回,有本院9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足見原告未持有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支票甚明,而原告既非執票人,則其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3,225元及利息,自非正當,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敗訴判決之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提 示 日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臺幣) │ │ │├──┼────────┼───────┼───────┼──────┼──────┼──────┤│ 1 │新磊微製造股份有│交通銀行新竹科│ 94年11月30日 │ 19,415元 │94年11月30日│ CS0000000 ││ │限公司甲○ │學工業園區分行│ │ │ │ │├──┼────────┼───────┼───────┼──────┼──────┼──────┤│ 2 │新磊微製造股份有│交通銀行新竹科│ 94年9月30日 │ 19,005元 │94年9月30日 │ CS0000000 ││ │限公司甲○ │學工業園區分行│ │ │ │ │├──┼────────┼───────┼───────┼──────┼──────┼──────┤│ 3 │新磊微製造股份有│交通銀行新竹科│ 94年10月30日 │ 25,140元 │94年10月31日│ CS0000000 ││ │限公司甲○ │學工業園區分行│ │ │ │ │├──┼────────┼───────┼───────┼──────┼──────┼──────┤│ 4 │新磊微製造股份有│交通銀行新竹科│ 94年12月30日 │ 13,225元 │ 無 │ CS0000000 ││ │限公司甲○ │學工業園區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