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小調字第665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小調字第665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駿業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於調解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駿業電子有限公司所在地為苗栗縣竹南鎮新南里崁頂71-7號、相對人丙○○住所地在苗栗縣竹南鎮○○街313巷7號11樓,有相對人駿業電子有限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及相對人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各乙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應由相對人住所地及主事務所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從而,爰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永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小調…」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