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125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竹簡字第1257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永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尚宙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永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尚宙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伍萬伍仟伍佰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參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其中新台幣肆拾貳參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仟參佰陸拾元由被告永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尚宙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永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且2紙支票均經被告尚宙有限公司以蓋用公司印章方式背書,亦均經被告丁○○以手寫簽名方式背書。詎屆期原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皆因存款不足而未獲支付,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八十五萬五千五百元,及其中四十三萬二千五百元自民國95年9月11日起,其中四十二萬三千元自95年9月1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永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附表所示之支票確實均為被告永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其同意原告之請求,但目前只能按月攤還三千元至五千元。
三、被告尚宙有限公司、被告丁○○共同辯稱如下:附表所示2紙支票確有被告尚宙有限公司之背書,然無被告丁○○之背書。被告丁○○因擔任尚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代表尚宙有限公司背書,故於票背親簽其姓名,但並非其個人有背書之意思。又附表所示2紙支票跳票後曾有協議,由被告丁○○拿其個人所有之土地讓原告抵債,但迄今原告未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亦拒不將所有權狀交還被告丁○○,致使被告丁○○也無法出售他人。
三、本院之判斷:
(一)附表所示2紙支票為被告永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尚宙有限公司背書,但於附表所示提示日均未獲支付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支票暨退票理由單2紙存卷可參,自堪信實。是本件爭點厥為附表所示2紙支票票背「丁○○」之手寫文字,是否為被告丁○○個人之背書?或其僅是代表被告尚宙有限公司而為之背書?
(二)查被告丁○○為被告尚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原告所不否認。其次,附表所示2紙支票背面「丁○○」之手寫文字緊鄰於尚宙有限公司之印文右側,從票據形式上觀察,且佐以被告丁○○為尚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有代表公司之權限,則其於支票背面蓋公司印章,並簽自己之名,顯係以尚宙有限公司名義為背書,非其個人背書(72年司法院民事法律問題座談會結論參照)。從而,被告丁○○抗辯其個人並無於附表所示2紙支票背書,自屬可採,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丁○○負背書人責任尚屬無據。
(三)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26條訂有明文。次按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並準用於支票,票據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第144條規定甚明。第按支票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提示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亦有所規定。準此,原告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附表所示支票之發票人、背書人,亦即被告永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尚宙有限公司連帶給付系爭票款八十五萬五千五百元,及其中四十三萬二千五百元自提示日95年9月11日起,另四十二萬三千元自提示日95年9月15日起,均計算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即為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四、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原告部分勝訴之判決,就該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新台幣) │ │ │├─┼─────────┼─────────┼─────┼─────┼────────┼────────┼──┤│1│永尚工業股份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95年9月10 │95年9月11 │432,500元 │EE0000000 │ ││ │司 │寮分行 │日 │日 │ │ │ │├─┼─────────┼─────────┼─────┼─────┼────────┼────────┼──┤│2 │永尚工業股份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95年9月15 │95年9月15 │423,000元 │EE0000000 │ ││ │司 │寮分行 │日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