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27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竹簡字第279號
- 原告
- 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之9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江仁俊律師
- 被告
- 耀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玖萬柒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支票8紙,附表一所示之支票經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未獲支付,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497,0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二、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支票6紙,經提示不獲支付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件為證,堪認實在。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26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597,0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即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又原告雖另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票款,惟自承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均未提示云云。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1條第1項亦規定:「執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均明示其應為付款之提示,及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始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再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尤明定支票應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3條復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亦明示利息之起算日為付款提示日,如不為付款之提示,利息之起算,亦無所據。又發票人簽發支票交付受款人(執票人),實含有請其向銀錢業者兌領款項之意,而受款人受領支票自亦含有願向該銀錢業者提示付款之默示存在,從而其不為付款之提示,自係違背提示付款之義務,依誠信原則,自不得逕向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票款,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則就被告敗訴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無理由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就此部分聲請宣告假執行,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79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新台幣) │ │ │├─┼─────────┼─────────┼─────┼─────┼────────┼────────┼──┤│1│耀寬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新竹科│92年4月15 │92年4月15 │100,000元 │FAZ0000000 │ ││ │司 │學園區分行 │日 │日 │ │ │ │├─┼─────────┼─────────┼─────┼─────┼────────┼────────┼──┤│2│同上 │同上 │92年7月15 │92年7月15 │500,000元 │FAZ0000000 │ ││ │ │ │日 │日 │ │ │ │├─┼─────────┼─────────┼─────┼─────┼────────┼────────┼──┤│3│同上 │同上 │92年8月15 │92年8月15 │500,000元 │FAZ0000000 │ ││ │ │ │日 │日 │ │ │ │├─┼─────────┼─────────┼─────┼─────┼────────┼────────┼──┤│4│同上 │同上 │92年9月15 │92年9月15 │500,000元 │FAZ0000000 │ ││ │ │ │日 │日 │ │ │ │├─┼─────────┼─────────┼─────┼─────┼────────┼────────┼──┤│5│同上 │同上 │92年10月15│92年10月15│500,000元 │FAZ0000000 │ ││ │ │ │日 │日 │ │ │ │├─┼─────────┼─────────┼─────┼─────┼────────┼────────┼──┤│6│同上 │同上 │92年11月15│92年11月17│500,000元 │FAZ0000000 │ ││ │ │ │日 │日 │ │ │ │└─┴─────────┴─────────┴─────┴─────┴────────┴────────┴──┘┌──────────────────────────────────────────────────────┐│附表二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新台幣) │ │ │├─┼─────────┼─────────┼─────┼─────┼────────┼────────┼──┤│1│耀寬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新竹科│92年5月15 │未提示 │400,000元 │FAZ0000000 │ ││ │司 │學園區分行 │日 │ │ │ │ │├─┼─────────┼─────────┼─────┼─────┼────────┼────────┼──┤│2│同上 │同上 │92年6月15 │未提示 │500,000元 │FAZ0000000 │ ││ │ │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