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8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27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竹簡字第279號

原告
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樓之9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仁俊律師
被告
耀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玖萬柒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支票8紙,附表一所示之支票經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未獲支付,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497,0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二、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支票6紙,經提示不獲支付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件為證,堪認實在。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26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597,0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即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又原告雖另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票款,惟自承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均未提示云云。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1條第1項亦規定:「執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均明示其應為付款之提示,及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始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再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尤明定支票應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3條復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亦明示利息之起算日為付款提示日,如不為付款之提示,利息之起算,亦無所據。又發票人簽發支票交付受款人(執票人),實含有請其向銀錢業者兌領款項之意,而受款人受領支票自亦含有願向該銀錢業者提示付款之默示存在,從而其不為付款之提示,自係違背提示付款之義務,依誠信原則,自不得逕向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票款,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則就被告敗訴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無理由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就此部分聲請宣告假執行,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79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新台幣) │ │ │├─┼─────────┼─────────┼─────┼─────┼────────┼────────┼──┤│1│耀寬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新竹科│92年4月15 │92年4月15 │100,000元 │FAZ0000000 │ ││ │司 │學園區分行 │日 │日 │ │ │ │├─┼─────────┼─────────┼─────┼─────┼────────┼────────┼──┤│2│同上 │同上 │92年7月15 │92年7月15 │500,000元 │FAZ0000000 │ ││ │ │ │日 │日 │ │ │ │├─┼─────────┼─────────┼─────┼─────┼────────┼────────┼──┤│3│同上 │同上 │92年8月15 │92年8月15 │500,000元 │FAZ0000000 │ ││ │ │ │日 │日 │ │ │ │├─┼─────────┼─────────┼─────┼─────┼────────┼────────┼──┤│4│同上 │同上 │92年9月15 │92年9月15 │500,000元 │FAZ0000000 │ ││ │ │ │日 │日 │ │ │ │├─┼─────────┼─────────┼─────┼─────┼────────┼────────┼──┤│5│同上 │同上 │92年10月15│92年10月15│500,000元 │FAZ0000000 │ ││ │ │ │日 │日 │ │ │ │├─┼─────────┼─────────┼─────┼─────┼────────┼────────┼──┤│6│同上 │同上 │92年11月15│92年11月17│500,000元 │FAZ0000000 │ ││ │ │ │日 │日 │ │ │ │└─┴─────────┴─────────┴─────┴─────┴────────┴────────┴──┘┌──────────────────────────────────────────────────────┐│附表二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新台幣) │ │ │├─┼─────────┼─────────┼─────┼─────┼────────┼────────┼──┤│1│耀寬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新竹科│92年5月15 │未提示 │400,000元 │FAZ0000000 │ ││ │司 │學園區分行 │日 │ │ │ │ │├─┼─────────┼─────────┼─────┼─────┼────────┼────────┼──┤│2│同上 │同上 │92年6月15 │未提示 │500,000元 │FAZ0000000 │ ││ │ │ │日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