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簡字第476號上 訴 人 崧鼎建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億塑膠工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竹簡字第476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