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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李珮瑜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達步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簡字第608號原   告 達步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經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後(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35288號),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視為原告起訴(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北簡字第40964號)。臺灣台北地方院則以被告營業 所在地為本院轄區,移轉管轄至本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四十三萬零九百一十八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四千七百四十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一千元後,原告尚應補繳三千七百四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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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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