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6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簡字第688號

上訴人
新東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丁○○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本院95年度竹簡字第68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為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另上訴人新東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丁○○、乙○○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上訴人甲○○於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範圍內,應與上訴人新東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丁○○、乙○○共同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其中550,000元部分應由上訴人甲○○與新東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丁○○、乙○○連帶給付,亦即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中上訴人甲○○應共同負擔8,92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上訴,未據於上訴狀內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具體聲明之上訴狀及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