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彭淑苑
- 當事人東方日星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地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簡字第755號原 告 東方日星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地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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