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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彭淑苑

  • 當事人
    東方日星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地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簡字第755號原   告 東方日星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地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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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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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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