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9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簡字第99號
- 原告
-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捷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補呈起訴狀繕本,由本院代為送達予被告捷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丙○○。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簡字第99號
特別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補呈起訴狀繕本,由本院代為送達予被告捷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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