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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9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簡字第99號

原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捷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補呈起訴狀繕本,由本院代為送達予被告捷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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