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聲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簡聲字第151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70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民國95年3月22日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王恬如 附表:計 算 書 ┌───────┬────────┬───────┐ │ 項 目 │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2,540元 │ 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裁判費 │ 3,810元 │ 由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 │ 6,35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