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聲字第15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簡聲字第151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70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民國95年3月22日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 算 書 ┌───────┬────────┬───────┐ │ 項 目 │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2,540元 │ 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裁判費 │ 3,810元 │ 由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 │ 6,35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