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聲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簡聲字第151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