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0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上訴人
- 首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上訴人
- 8
- 法定代理人
- 丙○○
8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上訴人首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首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