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6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昇洲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餘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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