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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6號

原告
昶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朱梅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中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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