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蔡孟芳
- 原告乙○○、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乙○○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寅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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