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4號原 告 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曾簽訂商品供應合約書,雙方間有商品往來交易,惟於合約屆滿後,經原告核算後,被告應給付原告退貨款,惟被告經原告催促後置之不理,爰訴請被告給付其退貨款等語,而經核依原告所提出之商品供應合約書第十一條所載,兩造已就涉及該商品供應合約而訴訟時,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予以尊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尚無管轄權。 三、爰依原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