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號原 告 資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禾毅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巫錦和 丁金玉(丁棟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 李明仙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資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甲○○、禾毅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巫錦和、丁棟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金玉為資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亦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資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甲○○、禾毅投資有限公司、丁棟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金玉為清算人,有原告陳報之股東常會議事錄為憑,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命其續行訴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