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00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晟盟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地及系爭票據付款地均在臺中市,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所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