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6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63號
- 原告
- 丁○○
- 被告
- 甲○○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上圓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洪大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
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丁○○及被告上圓不動產仲介經
紀有限公司(下稱上圓公司)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原
告丁○○與被告上圓公司間就原告購買坐落新竹縣竹北市○○段
581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新竹縣竹北市○○○街221號房
屋之仲介契約及相關文件影本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