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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63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63號

原告
丁○○
被告
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被告
上圓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

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丁○○及被告上圓不動產仲介經

紀有限公司(下稱上圓公司)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原

告丁○○與被告上圓公司間就原告購買坐落新竹縣竹北市○○段

581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新竹縣竹北市○○○街221號房

屋之仲介契約及相關文件影本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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