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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0號

原告
昱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發
被告
順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寶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訂有買賣合約書,原告已經依約交貨完畢,然被告尚有貨款新臺幣七十一萬五千九百零一元未付等語。依原告所提出之上開合約書第13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兩造間就上開合約所生事項涉訟,既已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該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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