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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3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黃美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36號

原告
佳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原告尚應補繳八千六百九十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以九十五年度補字第三八六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七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則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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