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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59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陳順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59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南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事實摘要(一)原告主張第一段第九行及附表編號1計息本金關於「... 64,000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640,000 元...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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