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0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05號
- 原告
- 俊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日以95年度補字第706號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9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