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872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陳志吉即吉霖裝潢設計工程行 被 告 甲○○○○○○ 現應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壹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六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志吉即吉霖裝潢設計工程行於民國(下同)93年9月24日邀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並簽立借據乙紙,約 定借款期間自93年9月27日起至96年9月27日止,利率按原告銀行基準放款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09機動計算,並約定以每月為1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如有逾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並除按上開利率給付遲延利息,自應償付之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6月 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881,182元、利息及違 約金迄未清償,依約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陳志吉即吉霖裝潢設計工程行即應負償還之責,而被告甲○○○○○○則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前開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然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訟,請求如數清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借據、客戶帳務資料查詢表、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存放款利率調整一覽表、授信條件變更申請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參諸上開原告提出之資料,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