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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9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9號

上訴人
大永昌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99號遷讓房屋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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