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陳順珍
- 當事人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樓、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智字第7號原 告 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3樓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家駿律師 被 告 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受理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對中華民國發明第一四九二四二號「可偵測印刷電路板上之鑽孔精密度的裝置及其方法」發明專利及中華民國發明第一五七一一二號「印刷電路板鑽孔精度分析方法」發明專利所提之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項準用第1項定有明文;另關於新型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舉發 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法院裁定停止審判時,應注意舉發案提出之正當性,亦為專利法第108條準用同法第90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5年9月5日起訴,主張被告違反專利法第 106條之規定,侵害原告之中華民國發明第一四九二四二號 及中華民國發明第一五七一一二號之專利(以下簡稱系爭專利)權,而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及排除侵害等;被告則以:系爭專利確有違反專利法所定之發明專利須具備新穎性及進步性之瑕疵,且已依法提出二件舉發案,原告亦於96年7月 間就該舉等舉發案提出答辯,正由專利主管機關審理中,依專利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之「專利各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專利舉發處理期間為12個月,另依其備註所載:「處理時限自收文時起算,但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推估該等舉發案處理應約於97年7月間審定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經查,上開系爭專利因其有效性爭執而由被告提出舉發案各情,業經被告提出專利舉發理由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之「專利各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等件為據,核諸被告對原告之系爭專利有效性之為抗辯並提出舉發案,由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受理後通知原告答辯,原告於96年7月間提出答辯後,迄今逾四月尚未為審定,則該等舉發 案衡酌應由主管機關實質審理中,此亦為專利主管機關之職權,如審定結果就系爭之專利有效性認有瑕疵即有撤銷該等專利之可能,此即影響原告得否依據該等系爭專利主張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之請求,尚難遽指被告提出之舉發案不具正當性。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以該等舉發案審定之確定結果為據之必要,被告聲請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周育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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