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 告 傲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被 告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OSIN」記載,應更正為「OSIM」。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