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原 告 東浦精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5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