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 原告
- 奇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馮博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鈺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音律師
- 被告
- 傑廸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鵬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己○○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 被告
- 甲○○
- 被告
- 前六被告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任秀妍律師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吳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525號及96年度偵字第242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525號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20號」。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二行中關於「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
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