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源
- 被告
- 南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司因解散,其權利能力即受限制,而縮小在清算範圍內,此觀公司法第25條規定自明。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同法第24條定有明文,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再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而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同法第8條第2項復有明文。故有限公司未經選任清算人時,以其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經查,被告南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南洲公司)前經經濟部民國95年9月18日經授中字第0953286151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被告即應行清算。惟被告並未進行清算程序,業經查明,是以本件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告在本件訴訟以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法並無違誤。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南洲公司於95年5月22日邀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4百萬元、3百萬、1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分別自95年5月22日起至同年11月22日止、自95年6月15日起至同年12月12日止、自95年7月4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到期1次清償,利息則依基準利率3.543%加1.5%(目前合計為5.043%)按月機動計付,又依借款約定書第5條、第7條之約定,被告南洲公司若不依約給付本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應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並自遲延之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南洲公司就上開借款自95年6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息,迄今已逾期一次以上,參諸前開約定,被告南洲公司即應將借款一次清償,計尚欠借款本金8百萬元及按上開約定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然迄仍未獲清償,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之法律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現放各筆餘額查詢表、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放款交易利息明細表及原告銀行存款牌告利率變動記錄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以供本院審酌,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借款 │尚欠 │借款日期 │到期日 │利息及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 │ │ │ ├───┼───┼──────┼──────┼────────────┤ │新台幣│新台幣│95年5月22 日│95年11月22日│自95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 │ │4百萬 │4百萬 │ │ │止按週年利率5.043%計算 │ │ │ │ │ │之利息,及自95年7月23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新台幣│新台幣│95年6月15 日│95年12月12日│自95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 │ │3百萬 │3百萬 │ │ │止按週年利率5.043%計算 │ │ │ │ │ │之利息,及自95年7月16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新台幣│新台幣│95年7月4日 │95年12月31日│自95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百萬 │1百萬 │ │ │按週年利率5.043%計算之 │ │ │ │ │ │利息,及自95年8月5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 │ │ │ │ │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 │ │ │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