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全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異議,視為起訴,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990,000元,應繳裁判費205,51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04,512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