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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全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異議,視為起訴,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990,000元,應繳裁判費205,51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04,512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龔柏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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