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 原告
- 錦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朱立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四五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