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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原告
錦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四五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