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 原告
- 桃園縣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游象紀
- 訴訟代理人
- 連元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人志律師
- 參加人
- 同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高照
- 被告
-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梅思勰 同上
- 被告
-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忠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中關於「坐落新竹市○○段二三六三建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坐落新竹市○○段二六三六建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准原告之聲請,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