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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

聲請參加人 富貴光明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參加人就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告乙○○與被告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以輔助被告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查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參加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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