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聲請參加人 富貴光明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參加人就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告乙○○與被告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以輔助被告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查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參加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