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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蔡孟芳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富貴光明企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聲請參加人 富貴光明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參加人就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告乙○○與被告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以輔助被告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查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參加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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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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