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5號聲 請 人 資訊傳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5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神達電腦股份有│臺灣土地銀行竹東│93年5月24日 │ 19,500元 │ ASB638889 │ │ │ │限公司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