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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請人
詮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58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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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備│
│號│            │          │    │(新臺幣)│號  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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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詮翔水電工程│新竹國際商業│94年8 │11,000元│AA3358│  │
│  │有限公司乙○│銀行新竹分行│月31日│        │7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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