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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鄭政宗

  • 當事人
    福泰團膳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81號聲 請 人 福泰團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五一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五一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蔣淑君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8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鈺創科技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竹北│93年10月25日│168,860元 │ST061548 │ │ │ │限公司盧超群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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