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4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69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6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洪木志 附表: ┌──────────────────────────────────────────────────┐ │附表:股票 95年度除字第24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 │1 │1000 │ │ ├──┼──────────────┼──────────────┼────┼───┼────┼───┤ │002 │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 │1 │840 │ │ ├──┼──────────────┼──────────────┼────┼───┼────┼───┤ │003 │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 │1 │713 │ │ ├──┼──────────────┼──────────────┼────┼───┼────┼───┤ │004 │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 │1 │92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