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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請人
鑫融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失竊而前經
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98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永榮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6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奇鋒五金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4年4月10日 │44,770元    │ CQ250306   │        │
│    │司陳茂樑      │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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