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6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61號
- 聲請人
- 鑫融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失竊而前經
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98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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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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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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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奇鋒五金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4年4月10日 │44,770元 │ CQ250306 │ │
│ │司陳茂樑 │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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