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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81號

聲請人
桔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3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69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81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001 │保證責任新竹市│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8月31日 │3,730元 │AA0000000 │ ││ │第二消費合作社│民族分行 │ │ │ │ ││ │廖鐸烈 │ │ │ │ │ │├──┼───────┼────────┼──────┼──────────┼───────────┼────┤│002 │保證責任新竹市│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7月31日 │3,940元 │AA0000000 │ ││ │第二消費合作社│民族分行 │ │ │ │ ││ │廖鐸烈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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