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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黃美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請人
集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故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七三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七三一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鍾佩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09號│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
│號│            │          │    │新臺幣)  │號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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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新科技大學│台灣中小企業│94年10│150,000元 │0000000 │
│  │王廣生      │銀行新竹分行│月26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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