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39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39號
- 聲 請 人
- 柏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8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82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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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催字第7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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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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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恩實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新竹│94年11月7日 │323,400元 │FC0000000 │ │
│ │限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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