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4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40號
- 聲請人
- 豐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9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催字第597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001 │展茂光電股份有│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4年1月18日 │77,175元 │CC0000000 │ ││ │限公司 │光復簡易型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