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順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40號

聲請人
豐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9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催字第597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001 │展茂光電股份有│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4年1月18日 │77,175元 │CC0000000 │ ││ │限公司 │光復簡易型分行 │ │ │ │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